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訴訟代理人 呂晉亨
被 告 超悅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18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共16門,至102
年1月23日止共積欠原告電信費用計41,797元,及門號合約
未到其之專案補助款共計137,247元,合計179,044元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契約、
門號欠款一覽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
行動電話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