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張志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文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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