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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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許富翔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被告 曾文枝馮國豪 之繼承人被告 馮善居 即馮國豪之繼承人被告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載明確定之訴之聲明、請求權依據及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原告107年3月22日準備書三狀已敘明部分金額不請求,惟並未重新整理現請求金額及項目,並經被告仕安公司於107年4月20日具狀陳報請原告應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惟迄未提出),並就被告有爭執之各項損害金額列明證據清單,如有多項證據,請就各爭執事項,一一列明證據清單,如係書證載明證據名稱及內容,並說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如係人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如係尚需調查或鑑定事項,請載明聲請調查單位及聲請調查或鑑定內容。
三、原告應陳報因本件車禍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金額明細及與上開確定訴之聲明及損害項目之關聯性。
四、原告就其任職薪資部分曾提出證物18在職證明書部分,業經被告否認真正,請原告應就該私文書之真正另為舉證,並請提出震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全體股東名冊資料。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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