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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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 黃新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人×43元×10份=3,87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聲請人說明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原因,聲請人就本件債務究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稱其債務總金額為1,089,218元,惟觀聲請人自行填寫之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之債權人及債權總額,債務總金額均為963,218元,顯與聲請人前開之主張不合,請聲請人陳報目前之債務總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 黃莊秀卿 ,請就聲請人扶養黃莊秀卿每月所需扶養費5,000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黃莊秀卿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並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黃莊秀卿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21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5月21日起至107年5月2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璨郁實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24,00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5年5月21日起至107年5月20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扶養費5,000元、房租10,000元、瓦斯水電費4,000元、伙食費4,000元、油費500元、手機費5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聲請人名下有汽車1輛,請聲請人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2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21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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