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許富翔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原告與被告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爭點整理書狀,及就本院裁定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106年7月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爭點整理書狀,及就相關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裁定已於106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