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上字第38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上訴人兆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秋敏 訴訟代理人 劉偉揚
徐松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宥餘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供擔保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7萬3297元及自8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否認」請上訴人幫忙籌款。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有何合意,則上訴人擅自代償被上訴人之債務,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甚明。
參、證據:援用原審提出者。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與原判決記載相同。
參、證據:除援用原審提出者外,補提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87號93年3月25日、4月27日筆錄影本各一件為證。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82年6月間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借款時,由上訴人之父 龔琅生 (82.12.21死亡)擔任連帶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嗣因被上訴人無力償還上開貸款本息,上訴人即籌得新臺幣(下同)328萬5237元代為清償被上訴人部分債務,事後向被上訴人催討,未獲置理。上訴人乃依民法第312條、第879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代償款項(原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80
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04號判決認其中157萬3297元部分,係於龔琅生死亡前之82年12月20日由上訴人償還,上訴人並非利害關係第三人,不得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茲上訴人代被上訴人清償上開157萬3297元債務既無法律上之義務,且被上訴人並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157萬3297元債務消滅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7萬3297元及自8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對其於82年6月間向世華銀行借款,及其世華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於82.12.20匯入157萬3297元之情不爭執,但謂系爭157萬3297元係由訴外人 呂翠雲龔書泉 設於台北銀行之存款帳戶內轉匯予被上訴人,系爭款項並非自上訴人之財產所支付,被上訴人並未自上訴人處受有利益。又呂翠雲於龔琅生生前均係依其指示,辦理台北銀行相關帳戶所有的存款、借款等手續,足見系爭款項應係呂翠雲受龔琅生之指示所匯入。另上訴人將被上訴人系爭帳戶代收之票據5張撤回並取走,金額合計490萬5000元,被上訴人主張抵銷等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82年6月間向世華銀行借款,嗣於82年12月20日清償157萬3297元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擔保透支契約、台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及被上訴人提出之世華銀行對帳單可稽(原審卷第6、24、77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三、上訴人主張上開157萬3297元係其代被上訴人償還,其無義務代被上訴人清償,被上訴人亦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開債務消滅之利益,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償還該15
7萬3297元及自受領時起之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則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
1、系爭匯入被上訴人世華銀行帳號之157萬3297元係由臺北銀行景美分行活儲戶戶名龔書泉帳號00000000000之8帳號轉出160萬元,其中部分提現2萬6703元之情,業經本院另案(本院90年度上字第104號)向臺北銀行景美分行查明,有該分行90年5月28日北銀景美字第90600107000號函可稽。另證人龔書泉於該案證稱:伊曾向甲○○借款,甲○○要伊將160萬元匯到上開帳戶返還等情(見本院上開卷第69、81、82頁),業經原審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參見本院上開事件判決第13頁,原審卷第31頁),另有上訴人提出之台北銀行景美分行上開函影本、龔書泉之台北銀行放款卡、帳戶及取款條影本可參(見本院卷第46-49頁),是上訴人主張該157萬3297元係其支付乙節堪認為真正。
2、被上訴人以原證3電匯回條係呂翠雲經手,而龔書泉於原審91年度重訴字第2387號事件(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龔書泉等清償借款)93年4月27日稱其本人存、匯款事項不會請呂翠雲處理,及台北市銀行行員 陳惠忠 於前開事件93年
3月25日稱龔琅生在該銀行所有存款、借款等相關手續都是由呂翠雲處理之情,謂系爭款項應係呂翠雲受龔琅生指示匯入云云。
查龔書泉於上開事件係被告,其為防禦所為之陳述並非證言,是自無從以龔書泉以被告資格之陳述認龔書泉於另案之證言為不實。又縱呂翠雲代龔琅生處理龔琅生在台北銀行之存、借款事務,亦無從證明系爭自龔書泉帳戶匯入被上訴人帳戶之款項係呂翠雲受龔琅生指示辦理。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自難認為真正。
3、被上訴人於原審否認上訴人係基於被上訴人請託幫忙籌款清償上開債務(見原審卷第106頁),復未舉證證明有何法律上原因,應由上訴人代為清償被上訴人上開債務,則上訴人主張其代被上訴人清償上開債務,致被上訴人受有上開債務消滅之利益,其受有損害乙節為可採。從而上訴人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開款項為有理由。
4、按不當得利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民法第18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於受領時(82年12月20日)即知無法律上之原因,其請求被上訴人附加自82年12月20日起之利息,尚屬無據,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93年11月27日(93.11.17寄存於警察機關)為知悉日,是上訴人請求附加之利息,應自93.11.27起算,逾上開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被上訴人於原審抗辯上訴人於82.12.22將被上訴人系爭帳戶代收之票據5張撤回並取走,金額分別為①、82.12.23-150萬元。②、82.12.25-150萬元。③、82.12.31-7萬5000元。
④、83.1.18-140萬元。⑤、83.1.4-43萬元,合計490萬5000元,其為抵銷抗辯等語,並提出代收支票簿、簽收單影本各一件為證(見原審卷第70、79、80頁)。
1、查被上訴人並未主張其對上訴人有何債權,其為抵銷抗辯已有未合。況被上訴人於另案(本院90年度上字第104號)抗辯上訴人甲○○強行自被上訴人會計處取走支票5張共490萬5000元,日期分別為82.12.23-83.1.18,其損失490萬5000元,對甲○○有該金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若認甲○○之請求為有理由時,其亦主張在相同金額內為抵銷等語。經該事件調查後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甲○○並無490萬5000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參見原審卷第35頁背面),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57萬3297元及自9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玲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