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谷紙業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劉守裕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9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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