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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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 江支山 被告祭祀公業 江士香
兼法定代理人 江支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江士香公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裁判費。然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之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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