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83號被告 陳明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3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陳明樟因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3月28日裁定羈押。
二、被告雖以:想回家把事情處理好,之後都會住在戶籍地,也願意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於
106年間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後,因傳喚、拘提無著而經發布通緝,於緝獲後又再度逃亡,先後已因此經本院於107年3月26日、108年1月3日、109年12月18日、110年3月22日發布通緝。期間雖曾於緝獲後經限制住居或經命向本院報到,被告仍未報到,嗣後又因傳喚、拘提無著,再經本院通緝。被告於審理中已有4次逃亡經本院發布通緝,可見其逃避審判之決意甚堅,縱命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具保,仍有極高之逃亡風險,應認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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