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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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如附表第1至3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4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1月部分,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及其犯罪之個別性質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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