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易字第129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