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麥克阿瑟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