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37號原告品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同上被告為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重 被告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告國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