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告 周王文英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明智 等2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所補正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並未檢附如附表一所示52筆土地之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故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檢附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登記謄本,併就被代位人即被告董明智所繼承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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