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38號聲請人戊○○
己○○
弄7號丙○○丁○○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天技科技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持有天技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股票價額計算共為新台幣1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