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請求本票之部分聲請人非受款人及聲請狀記載請求金額與附表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本票權利人之依據及釋明系爭本票對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聲請人雖於98年7月30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