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Singe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究為受聘於公司或個人?
二、請釋明得向相對人乙○○請求給付薪資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