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三、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聯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聯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協商。
四、釋明為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
五、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其名下所有之財產(包括汽車及投資)現行價值(非公告現值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