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657號
聲請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勝銘
代理人 郭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世瑋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
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號8樓之15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世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另聲請人之起訴狀雖列郭麗玲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郭麗玲,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