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洪郁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韋麗芳 即Wuomei‧
  Raragelan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韋麗芳即Wuomei‧Raragelan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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