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李金財 即詮美工程行
被 告 許聿楷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