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李金財 即詮美工程行
被   告  許聿楷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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