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69號聲請人九寶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九寶貿易有│玉山商業銀│100年12月31│67,600元│AA0000000││││限公司│行永安分行│日││││││陳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