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5年1月23日│100,000元│AU0000000││││博愛分行│博愛分行│││││├──┼─────────┼─────────┼───────────┼────────┼────────┼──┤│00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5年1月23日│100,000元│AU0000000││││博愛分行│博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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