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豪崴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豪崴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丙○○、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2月31日、94年11月24日、94年11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130萬元、170萬元,借款期限分別為3年(分36期攤還)、1年(到期一次還清)、3年(分36期攤還),並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如不依約清償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豪崴企業有限公司借款分別尚欠如附表所示,迭經原告催討仍分文未付,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不到場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59,2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自95年7月1日起至│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一│179,186元│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利率6.25%計算。│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5年6月25日起│自9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二│1,30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4.96%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5年7月31日起│自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三│880,078元│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年利率6.46%計算│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