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雄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崇德 代理人 郭威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嘉陞國際│上海商業│106年8月25日│124,422元│BA0000000│││有限公司│儲蓄銀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