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49號抗告人乙○○
5巷2相對人甲○○
號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月6日本院判決中有關子女酌定部分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3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5年4月10日年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