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9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169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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