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張世賢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