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契川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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