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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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右當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各一份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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