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銀元四十五元,折合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茲依非訴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