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其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並提出其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其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並提出其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