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丙○○
乙○○右受刑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丙○○及乙○○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及三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及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丙○○及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