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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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涵德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七頁倒數第七行關於「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神慰撫金1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第7頁倒數第10行,已記載本件精神慰撫金「應予核減為150,000元始為允當」,且第7項倒數第7行末句,合計之損害額亦按精神慰撫金150,000元計算,於判決第7頁倒數第7行第2句誤寫為「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之顯然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