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林陳素貞│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信│98年2月12日│24,000元│BB0000000│││││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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