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以八十六年度少易字第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一三0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認該受刑人所為,已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之撤銷緩刑之情節重大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之上述兩案之判決與裁定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