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耀祖被告蔡敏雄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耀祖、蔡敏雄共同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被告周耀祖、蔡敏雄與少年陳00、綽號「 阿祥 」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刑之酌科:爰審酌被告二人僅因玩樂即任意侵入告訴人之建築物,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實值非難,且遲未與告訴人和解,惟考量被告等坦承所有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132號被告周耀祖
蔡敏雄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耀祖、蔡敏雄、少年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8月2日凌晨4時5分許,未經址設基隆市○○區○○路○○○號之百福水漾會館管理人即經理 林建凱 同意,以翻牆之方式,侵入百福水漾會館戲水,嗣因觸動警報系統,經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員 何善興 發現,並告知林建凱,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建凱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耀祖、蔡敏雄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建凱之指述及證人即少年陳○○、何善興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被告2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周耀祖、蔡敏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又被告周耀祖、蔡敏雄就上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檢察官江柏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沈冠宇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