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鍾宛琳 被告 黃馨億 上列被告因108年易字第592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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