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6號上訴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清算中)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張美娟 鄭採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義山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