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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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1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
7年8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年7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上列聲請人以105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而附表編號21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7年8月」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年7月」,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