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鳳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華鳳玉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華鳳玉前科紀錄:「華鳳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前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竊取他人之物(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市價計新臺幣1,627元),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惟念及被告行為時已逾60歲,且經當場查獲,所竊得之財物亦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未致被害人財物損失,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等額損害賠償(見警卷第27頁),兼衡其教育程度以及於偵查時所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954號被告華鳳玉女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6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華鳳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下午4時10分許,至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地下室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家樂福大賣場(臺南中華柒分公司)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總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627元,並將上開物品放置於所攜帶之黑色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僅取出小白菜2顆結帳,於華鳳玉走出收銀線外竊盜得手欲離去時,適為該店之安全課課長 林信呈 發覺其購物袋內之其他物品尚未結帳,隨即將華鳳玉攔下,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華鳳玉於警詢及本│上開犯罪事實。│││署偵查中之自白、同意││││書(和解)1紙││├──┼──────────┼────────────┤│2│證人即家樂福中華店安│上開犯罪事實。│││全課課長林信呈於警詢││││時之指述、每日損失紀││││錄表1紙││├──┼──────────┼────────────┤│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上開犯罪事實及扣案過程。│││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查獲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1次竊盜犯行所竊取之多樣物品,係出於同一之竊盜犯意,且係密接之時間實施,地點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檢察官楊思恬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價值(單位:新臺幣)│├───────────┼───┼──────────┤│可口奶滋│1包│65元│├───────────┼───┼──────────┤│嘉禾品味大土豆(五香)│1包│137元│├───────────┼───┼──────────┤│義美e家小館速食炒飯│1包│33元│├───────────┼───┼──────────┤│得意的一天健康肉酥│1罐│206元│├───────────┼───┼──────────┤│精力蛋│1盒│46元│├───────────┼───┼──────────┤│味全雞蛋布丁│1組│24元│├───────────┼───┼──────────┤│紅膺牌海底雞│1組│159元│├───────────┼───┼──────────┤│手牌大美工刀│1支│147元│├───────────┼───┼──────────┤│抗菌濾水網│1個│35元│├───────────┼───┼──────────┤│家福細滑牙線棒│1盒│105元│├───────────┼───┼──────────┤│蜂蜜千層蛋糕│1塊│199元│├───────────┼───┼──────────┤│鹹雞蛋│3顆│45元│├───────────┼───┼──────────┤│火雞翅│1盒│79元│├───────────┼───┼──────────┤│南美白蝦│1盒│255元│├───────────┼───┼──────────┤│臺灣棒棒腿│1盒│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