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 劉作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平輝 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平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鎮○○街○○○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劉平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平輝係係聲請人之子,自幼智能障礙,於民國81年8月7日自新竹縣○○鎮○○街○○○巷○○號自宅走失,幾經尋訪,均無所獲。劉平輝失蹤迄今已23年餘,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劉平輝為宣告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劉平輝於81年8月7日失蹤,聲請人曾於同日向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報案,迄今仍未尋獲,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23年,此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憑,並經失蹤人之妹 劉云馨 到庭證稱:相對人確於就讀國小時期即已失蹤,未曾返家等情明確。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健保投保資料,均查無劉平輝之相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10月22日健保承字第1040066844號函在卷可稽。
另本院前於104年11月5日以104年度亡字第55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認失蹤人生死不明已逾23年,依前引規定,得於失蹤人劉平輝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劉平輝於民國81年8月7日失蹤,計至民國88年8月7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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