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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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9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明惠於民國95年8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59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惠130│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77353│0000000000│05月26日││六八│││元│5│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惠130│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6年0│││177353│0000000000│06月25日││6月25日起至│││元│5│起││清償日止,按月│││││││依5元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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