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8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又所犯附表編號4、5之犯罪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6、7、8之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9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附表編號4、5之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附表編號6至9之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8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1、9之罪雖不符定刑要件,仍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2、3之罪與編號6、7、8、9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編號4、5之罪,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管理│├───────┼─────────┼─────────┼───────┤│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褫│有期徒刑3年8月,褫│有期徒刑7月│││奪公權4年│奪公權2年││├───────┼─────────┼─────────┼───────┤│犯罪日期│80.07.30│80.07.30│79.10.11│├───────┼─────────┼─────────┼───────┤│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0年度偵字│臺北地檢80年度││關年度案號│第12614號│第12614號│偵字第12225號│├──┬────┼─────────┼─────────┼───────┤│最後│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臺北地院││事實├────┼─────────┼─────────┼───────┤│審│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2085│80年度訴字第2065號│80年度易字第55││││號││66號││├────┼─────────┼─────────┼───────┤││判決日期│81.02.28│80.09.26│80.10.30│├──┼────┼─────────┼─────────┼───────┤│確定│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2085│80年度訴字第2065號│80年度易字第55││││號││66號││├────┼─────────┼─────────┼───────┤││判決│81.02.28│81.02.28│80.11.26│││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7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第1項│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96│否│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不減刑│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叁月又││││褫奪公權壹年│拾伍日│├───────┼─────────┼─────────┼───────┤│備註│高雄地檢81年度執更│高雄地檢81年度執更│高雄地檢81年度│││字第1424號│字第1424號│執更字第1424號│└───────┴─────────┴─────────┴───────┘┌───────┬─────────┬─────────┬───────┐│編號│4│5│6│├───────┼─────────┼─────────┼───────┤│罪名│施用毒品│非法吸用他學合成麻│竊盜││││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5.08.06至85.08.07│85.08.08│92.08.21│├───────┼─────────┼─────────┼───────┤│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8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8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2年度││關年度案號│第17514號│第17514號│偵字第312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5773│85年度上訴字第5773│92年度易字第││││號│號│259號││├────┼─────────┼─────────┼───────┤││判決日期│86.02.24│86.02.24│92.12.31│├──┼────┼─────────┼─────────┼───────┤│確定│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5773│85年度上訴字第5773│96年度易字第25││││號│號│9號││├────┼─────────┼─────────┼───────┤││判決│86.02.24│86.02.24│93.02.1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項第3款│├───────┼─────────┼─────────┼───────┤│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叁月││││日││├───────┼─────────┼─────────┼───────┤│備註│台北地檢86年度執字│台北地檢8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3年度│││第1777號│第1777號│執字第244號(│││││板檢94執更510│││││號)│└───────┴─────────┴─────────┴───────┘┌───────┬─────────┬─────────┬───────┐│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文書│違反電信法│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2.08.23│92.05.24~92.05.30│92.09.06│├───────┼─────────┼─────────┼───────┤│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2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2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2年度││關年度案號│第3125號│字第299號│偵字第1939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事實├────┼─────────┼─────────┼───────┤│審│案號│92年度易字第259號│92年度瑞簡字第95號│93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判決日期│92.12.31│93.04.30│93.09.27│├──┼────┼─────────┼─────────┼───────┤│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2年度易字第259號│92年度瑞簡字第95號│93年度台上字第││││││6525號││├────┼─────────┼─────────┼───────┤││判決│93.02.13│93.06.04│93.12.16│││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210條│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不減刑│││日│日││├───────┼─────────┼─────────┼───────┤│備註│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4年度│││第244號(板檢94執│第884號(板檢94執│執字第357號(│││更510號)│更510號)│板檢94執更5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