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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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24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