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書於同年6月20日,由被告 謝明修 親自收受送達;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對原審判決主文所處之刑不服,惟均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