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宗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77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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