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與勝齡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張雯峰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救字第七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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