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五號聲請人 蘇朝清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蘇旺仁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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