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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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家駒上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家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袁家駒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11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4月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